起 诉 书
本案由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侯某某先后承判下本村仓下组村民余某甲户、严某某户、程某某户“老凹冲”山场、余某乙户“黄垅水库阴边”山场和本村严棚组村民沈某甲“安豆冲”山场、沈某乙兄弟两“严家棚”山场、喻某某(已死亡)户“里冲”山场林木。其后,被告人侯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侯某甲、侯某乙、曹某某等人将上述山场林木砍伐,所伐林木均由侯某某自行用货车运至泥溪园区出售。2019年7月3日,经东某某官港镇林业站鉴定,侯某某在上述山场共滥伐林木蓄积92.12立方米。2019年11月23日,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系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9月19日,经民警通知,侯某某在家等候民警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被告人侯某某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余某甲、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某某官港镇林业站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92.1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焦庆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住东某某官港镇长溪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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