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
侯另山
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阴某
原告侯某。
委托代理人侯另山。
委托代理人贾东龙,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阴某。
原告侯某与被告阴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侯另山、贾东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被告结束非法同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予以支持。原告提供媒人侯连臣书面证言一份证明其给付被告彩礼款5066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被告辩称其收受原告彩礼款45000元,故本院认可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45000元。原被告举行结婚典礼后同居时间较短,且该笔彩礼款数额较大,故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43000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其他各项花费46619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一辆,对该事实被告庭下予以认可,被告应予返还。被告现留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沙发(2+1)一套、茶几一个、盆架一个、脸盆两个、暖壶两个、盆花两个,由原告返还被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阴某自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侯某彩礼款43000元,电动车一辆。
二、原告侯某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阴某个人财产:沙发(2+1)一套、茶几一个、盆架一个、脸盆两个、暖壶两个、盆花两个。
三、驳回原告侯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被告结束非法同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应予以支持。原告提供媒人侯连臣书面证言一份证明其给付被告彩礼款5066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被告辩称其收受原告彩礼款45000元,故本院认可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45000元。原被告举行结婚典礼后同居时间较短,且该笔彩礼款数额较大,故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43000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其他各项花费46619元,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一辆,对该事实被告庭下予以认可,被告应予返还。被告现留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沙发(2+1)一套、茶几一个、盆架一个、脸盆两个、暖壶两个、盆花两个,由原告返还被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阴某自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侯某彩礼款43000元,电动车一辆。
二、原告侯某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阴某个人财产:沙发(2+1)一套、茶几一个、盆架一个、脸盆两个、暖壶两个、盆花两个。
三、驳回原告侯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阴某负担。
审判长:王学峰
审判员:贾志冰
审判员:常艳晓
书记员:吴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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