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李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爱芬,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3,男,53岁,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璐,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李某1、李某2与被告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查,三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为“李某3”,而被告实际名称应为“李全”,三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李某1、李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回原告侯某、李某1、李某2。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启飞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王亮
书记员: 赵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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