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原告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下简称太平财险。
代表人王辉,太平财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太平财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平财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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