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智某。
原告艾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名关镇107国道与迎宾路交叉口南。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与新园街交叉口东北角纸业研发综合楼。
代表人赵志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罡、韩延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侯智某、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永年县恒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侯智某、艾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智某、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智某、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侯智某、艾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玉成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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