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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杜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时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孙俊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张某某
杜某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石帅超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时宜、孙俊杰,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层1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657317X2。
负责人李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帅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杜某某、张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为267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为267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岩峰
审判员:李彬
审判员:佟芸

书记员:李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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