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建敏,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玉宝墩村,且合同租赁物使用地亦为张家口,故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孙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秋红
书记员:赵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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