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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
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
负责人李占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晓梅,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伊某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伊某区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夏庆军,被上诉人伊某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晓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后,上诉人候晓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其主要理由是,引发火灾的线路是被上诉人安装,监督管理权在于被上诉人,上诉人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二审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伊某市消防支队伊某区大队所作出的伊伊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确定了起火点位于孙培喜家简易房西南角房檐处。认定的起火原因是不排除电气引起的火灾。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起火点线路产权的归属、维护、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系被上诉人。上诉人亦没有提出能够证实上诉人存在过错的证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伊某市消防支队伊某区大队所作出的伊伊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已确定了起火点位于孙培喜家简易房西南角房檐处。认定的起火原因是不排除电气引起的火灾。但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起火点线路产权的归属、维护、管理的具体责任人系被上诉人。上诉人亦没有提出能够证实上诉人存在过错的证据。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韩玉红
审判员:黄利
审判员: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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