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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春阳与崔志军买卖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侯春阳与原审被告崔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肇东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对本案进行复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吴洪杰

书记员:董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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