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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白某
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广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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