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白某
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
委托代理人王朝,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广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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