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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任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指定诉讼代理人:谢良桥,湖北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德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任德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范志国

书记员: 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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