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新河。
原告赵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伟岭,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麻改英。
原告侯仕航。
法定代理人麻改英,系侯仕航母亲。
原告侯仕柯。
法定代理人麻改英,系侯仕柯母亲。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住所地:鸡泽县九鼎西路76号。
负责人,王林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会金,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某某人民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现章,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侯新河、赵某某、麻改英、侯仕航、侯仕柯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曲某某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侯新河、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宋伟岭、原告麻改英(系侯仕航、侯仕柯法定代理人)到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会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某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近亲属侯晓磊因事故死亡,原告依法应当得到赔偿,本案原告未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且不能排除侯晓磊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各原告已获得赔偿款87万元,其中包括权利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原告的损失已得到足额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仍有其他损失未获赔偿,故对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曲某某金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新河、赵某某、麻改英、侯仕航、侯仕柯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49元,由原告侯新河、赵某某、麻改英、侯仕航、侯仕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连丽辉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鲁尧鑫
书记员:吴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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