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田某
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田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以原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进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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