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温楚峰、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注册号420500000003976,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铁路湾村1组。
负责人:王汉生,该矿矿长。
申请人侯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诉讼中,申请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于1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侯某某撤诉。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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