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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申请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侯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温楚峰、张少俊,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注册号420500000003976,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铁路湾村1组。
负责人:王汉生,该矿矿长。

申请人侯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诉讼中,申请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其于1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侯某某撤诉。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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