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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明勤章(河北郑占玉律师事务所)
郭某

原告侯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明勤章,河北郑占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干部。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明勤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某向侯某某借款2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郭某应履行如数偿还借款的义务。郭某已偿还侯某某10000元,但仍欠10000元未偿还,按其向侯某某出具的借条,应于2010年7月份前偿还,但郭某至今尚未偿还此款,构成违约,侯某某要求郭某偿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侯某某10000元,并自2010年8月1日起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86%给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原告预交的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郭某向侯某某借款2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郭某应履行如数偿还借款的义务。郭某已偿还侯某某10000元,但仍欠10000元未偿还,按其向侯某某出具的借条,应于2010年7月份前偿还,但郭某至今尚未偿还此款,构成违约,侯某某要求郭某偿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侯某某10000元,并自2010年8月1日起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86%给付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原告预交的不予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审判长:苗照亮
审判员:逯遥
审判员:高莲芝

书记员:赵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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