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飞
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李剑锋
原告侯某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剑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飞与被告李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某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飞与被告李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某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张旺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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