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邰向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贾晨
原告:侯某某,男,1979年5月生,汉族,居民,现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邰向娟,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代表人:李士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晨,男,1990年1月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员工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春侠
书记员:於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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