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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君山、侯志海诉曹某某、王某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君山
侯志海
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王某彬
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

原告侯某某,、、农民、、住隆尧县隆尧镇尧北里村。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志海,、职工、、住邢台市桥西区酱香港黄河小区13楼2单元102号。
委托代理人李君山,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彬,、农民、、住隆尧县隆尧镇尧北里村。
委托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柴荣社区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侯某某、侯志海与被告曹某某、王某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侯某某、侯志海的委托代理人李君山、被告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少峰、被告王某彬的委托代理人丁运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侯志海诉称,1985年12月3日二原告弟弟侯志东与被告曹某某结婚,次年生育一女。1988年4月7日侯志东病故。曹某某于1991年初回其娘家居住。侯志东与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房屋十四间,其中北屋十间、一间街门道、三间南屋。对侯志东财产被告曹某某及女儿、以及原告父母均享有继承权。2002年至2004年,二原告父母相继去世。二原告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应继承父母从侯志东处继承的房产。但是,被告曹某某改嫁后,于2014年3、4月份私自将十四间房产卖给被告王某彬。二被告行为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继承权。为此原告起诉二被告,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原告侯某某、侯志海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
1、2014年6月18日尧北里村委会证明,证实二原告与侯志东系亲兄弟关系。
2、1985年12月3日隆尧县人民政府结婚证一张。证实侯志东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曹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曹某某前夫侯志东于1988年4月去世之后曹某某改嫁。房屋就长期闲置下来,2014年3月份,将破旧房屋卖给被告王某彬,王某彬给付了10000元。但我认为此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并没有侵犯二原告财产。
被告王某彬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我与王某彬办理完委托代理后,王某彬告诉我不要参加庭审。此后我与王某彬就联系不上。至于是否买卖房屋、多少价钱我也不清楚。原告主张优先购买权我不清楚,应按法律规定办。
本院因原告侯某某申请,调取了2014年6月29日隆尧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侯某某的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与侯志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十四间房屋及其院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侯志东去世后,曹某某及女儿以及二原告的父母对侯志东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2002年至2004年,二原告父母去世,依理据法二原告能够继承其父母继承侯志东的遗产份额。被告曹某某私自处分二原告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是一种侵权行为。卖于被告王某彬的十四间房屋及院落是一种无效行为。因此,对二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彬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曹某某、王某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曹某某与侯志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十四间房屋及其院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侯志东去世后,曹某某及女儿以及二原告的父母对侯志东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2002年至2004年,二原告父母去世,依理据法二原告能够继承其父母继承侯志东的遗产份额。被告曹某某私自处分二原告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是一种侵权行为。卖于被告王某彬的十四间房屋及院落是一种无效行为。因此,对二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彬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曹某某、王某彬负担。

审判长:贾志中
审判员:殷彦申
审判员:田坤玲

书记员:张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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