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侯某某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齐某某
李敬泽(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
张美玲(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

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和小学校教师,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成西街6-1号。
被告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中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李敬泽,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美玲,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敬泽、张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通话中被追问欠据应已销毁而保持沉默,解释为不明被告意图,不符合面对他人对已捏造事实的正常反应,且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已明确以此作为答辩和质证意见。结合原告嗣后提取了被告工资12600元情况,对原告举证的欠据(因被告已清偿)本应失效而销毁的事实,原告在庭外面对被告追问保持沉默应属默认。被告已清偿了对原告的8000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的抗辩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其提取被告工资均悉数交给被告的陈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通话中被追问欠据应已销毁而保持沉默,解释为不明被告意图,不符合面对他人对已捏造事实的正常反应,且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已明确以此作为答辩和质证意见。结合原告嗣后提取了被告工资12600元情况,对原告举证的欠据(因被告已清偿)本应失效而销毁的事实,原告在庭外面对被告追问保持沉默应属默认。被告已清偿了对原告的8000元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的抗辩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其提取被告工资均悉数交给被告的陈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孙成勇
审判员:张慧杰
审判员:王波

书记员:刘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