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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吐鲁番地区种子有限公司托某某棉种加工厂、吐鲁番地区种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河北省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琪,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吐鲁番地区种子有限公司托某某棉种加工厂,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地区托某某县依拉湖乡二大队五队。法定代表人:买买提·热克甫,该厂厂长。被告:吐鲁番地区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军民共建路103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买买提·热克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托某某县。

侯某某与吐鲁番地区种子有限公司托某某棉种加工厂、吐鲁番地区种子有限公司、买买提·热克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侯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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