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建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建平与被告尤某某、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侯建平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5元,减半收取计4377.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侯建平负担。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徐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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