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实际经营人,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薛峰,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经营场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大五福玛村。组织机构代码L6860XXXX。
负责人丁振秋,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峰,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第三人齐某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街92号。
法定代表人边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庆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与被告代某某、第三人齐某市政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侯某某、昂昂溪区亿都装卸队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
书记员:王慧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