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双,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大枣林村。
法定代表人:李百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究善。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葛双、被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客志国、李究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945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放假期间工资528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从事司机工作,2018年4月份,被告单方对原告调岗降薪,要原告去打扫院子,原告不能接受,被迫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17年底到2018年初期间公司长期放假,应当支付放假期间工资5280元。此外。原告入职后被告收取了押金2000元,依法应予以返还。对于上述权利,原告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未能获得全部支持,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公断。
被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2018年4月,原告从我公司自动离职,仲裁委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准确,裁决公证,原告诉请第一、二项诉请无依据,请求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某某于2008年到被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泵车司机工作,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4月19日,月工资5280元,被告收取原告押金2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放假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工资。2018年3月份,因市场原因泵车司机岗位消失,后被告与原告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未果。2018年4月25日后,原告未到被告公司上班。
上述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押金条、工资条、通话录音、会议记录、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双方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于2008年入职被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但原告仍到被告处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自2018年4月25日之后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可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未向原告发放4个月的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按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的80%支付此期间的工资528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取的原告的押金,应予退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某某放假期间工资5280元,退还原告押金2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晓芳
书记员: 逯初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