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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岁长与王某某、郭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岁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孙晓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郭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任丘市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淑侠。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1至3层。
负责人甘中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晶,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隆兴中路111号。
负责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斌,该公司职员。

原告侯岁长与被告王某某、被告郭海峰、被告任丘市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岁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杰、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晶、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被告郭海军、被告任丘市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侯骏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沿安国市新安村村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阜河公路左转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冀J×××××冀A995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侯骏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侯骏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侯骏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和20万商业三者险一份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J×××××冀A995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和50万商业三者险一份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
原告主张交通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包括:1、冀F×××××号车损73606元;2、评估费5500元;3、拖车费500元。以上共计79606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安公交认字(2016)第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保定佳恒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
3、机动车购车发票、税收完税证明、评估费发票、拖车费发票;
4、侯骏驾驶证复印件、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冀F×××××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冀J×××××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质证意见: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合同约定,评估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合同范围。拖车费应提供具体的施救距离收费标准,以证明费用产生的合理性,车损主张过高。残值扣除过低,不合理。评估所依据的折旧率过低。综合评定的损失过高。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质证意见:同意燕赵保险公司意见并补充两点:1、我方认为达不到报废,如果车辆达到报废,该车残值评定5000元,偏离市场价格,过低。我方要求按照70%的价格,其他有燕赵公司承担。如果残件转换为残值应该为20000元比较合理。2、根据评估过程,损坏照片中没有显示发动机脱落,变速箱脱落。水箱冷冻器严重损害,这是事实。成新率99%计算方式不明,来源不明。受损车辆评估价应不超6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方对于安国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侯俊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原告主张车损73606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均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车损过高,折损率过低,酌定按照车损62000元予以认定。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60000元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即18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承担70%即42000元。评估费及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30%即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侯岁长2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侯岁长42000元;
三、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侯岁长1800元。
上述一、二、三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侯岁长负担59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立

书记员:扈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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