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贺巍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昌黎县金海大街127-2号。
法定代表人徐凌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巍,该公司昌黎滨海国际服务处主任。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志玮
书记员:郭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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