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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秦某某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贺巍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昌黎县金海大街127-2号。
法定代表人徐凌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巍,该公司昌黎滨海国际服务处主任。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某某八方凯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4元,减半收取2597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志玮

书记员:郭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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