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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乔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乔某某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乔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武淑瑜

书记员:李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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