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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杨某某彩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王优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王优美,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彩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雷

书记员: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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