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孟迪,女,黑龙江东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佳木斯市。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玉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孟迪、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侯某某工程款140000元。e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
书记员:赵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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