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纯,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黑龙江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明月路以东、祥伦街以北、康安路以西、逸品祥伦小区2号楼10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尹清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侯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付晓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