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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任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永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四层。负责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侯某某与任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具体赔偿数额不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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