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苑自伟
屈某某
原告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负责人刘卫东。
委托代理人苑自伟。
被告屈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缴纳109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缴纳109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金海
审判员:王俊亮
审判员:张富强
书记员: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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