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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程某某、程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桂彬,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被告:程西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程西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 彬 审判员 丁燕梅 审判员 王 韦

书记员: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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