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侯某某
王某某
张某某
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杜春艳,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病退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侯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春艳,原告肖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原告书写的“完工证”上签名,证明三原告与被告劳务关系存在,被告应如约给付三原告劳动报酬,三原告所诉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侯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劳动报酬人民币29600元。
被告张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在原告书写的“完工证”上签名,证明三原告与被告劳务关系存在,被告应如约给付三原告劳动报酬,三原告所诉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 、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侯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劳动报酬人民币29600元。
被告张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牟长青
审判员:许文辉
审判员:李永顺
书记员:陈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