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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志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向原告侯某某借款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阳原县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阳原县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解散时将此债权归原告所有,属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对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属有效合同,因双方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其抵押权未设立,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冯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内日归还原告侯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3年3月18日起到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向原告侯某某借款4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阳原县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阳原县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解散时将此债权归原告所有,属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但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对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属有效合同,因双方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其抵押权未设立,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冯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内日归还原告侯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3年3月18日起到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润芳
审判员:李贵新
审判员:李志鹏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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