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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王文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被申请人:李玉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申请人侯某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贾东升名下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侧土地(土地证号:阳国有(2009)第01-**号)一处、查封被申请人李玉清名下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第××号)一处。申请人侯某某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街南与中苑路西交叉口弘州时代广场1-002号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担保人郑波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城内职中路四巷十排二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贾东升名下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侧土地(土地证号:阳国有(2009)第01-**号)一处;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玉清名下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第××号)一处;
三、查封申请人侯某某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街南与中苑路西交叉口弘州时代广场1-002号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
四、查封担保人郑波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城内职中路四巷十排二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号)一处。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禹卫红

书记员: 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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