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反诉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武,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进行和解或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某(反诉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杨昊,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华荣彬。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反诉被告)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刘某某(反诉原告)于同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侯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侯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刘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大国
书记员:曾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