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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增兵、王某某等与臧某某、北京市大兴野生动物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增兵,农民。
原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邸江华,农民。
原告康叶欢,农民。
原告王练铁,农民。
原告李合好,农民。
原告王有平,农民。
原告张占水,农民。
原告马小臭,农民。
以上九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臧某某,农民。
被告北京市大兴野生动物园。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野生动物园。
法定代表人马荣,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70000642XU。
被告河北臧式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县北店头乡北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臧好然,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130627319827181D。
委托代理人李占成,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增兵、王某某、邸江华、康叶欢、王练铁、李合好、王有平、张占水、马小臭诉被告臧某某、北京市大兴野生动物园、河北臧式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九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增兵、王某某、邸江华、康叶欢、王练铁、李合好、王有平、张占水、马小臭撤回对被告臧某某、北京市大兴野生动物园、河北臧式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侯增兵、王某某、邸江华、康叶欢、王练铁、李合好、王有平、张占水、马小臭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周君慧审判员刘彬彬审判员刘亚朝

书记员:和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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