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国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某分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昌盛村。法定代表人:李相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兴,该分公司职员。被告: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汤李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洪章,该公司行政管理部部长。
侯国锋与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某分公司、中建材佳星玻璃(黑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侯国峰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国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侯国峰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