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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喜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国喜
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马蒙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刘威
李少楠

原告:侯国喜。
委托代理人:莫文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蒙蒙,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智源里和馨园1楼4门202号。
负责人:孟祥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威。
委托代理人:李少楠。
原告侯国喜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赵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国喜的委托代理人莫文龙、马蒙蒙、被告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威、李少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侯国喜在被告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为冀B×××××号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事故造成原告侯国喜车辆更换配件费90349元、评估费2800元、清障费500元的事实有公估报告及相应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上述损失合计92500元,被告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应当理赔。因冀B×××××号车辆未进行修理,故原告侯国喜主张的车辆维修工时费41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辩称车损价格过高、公估费不予承担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侯国喜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2500元。
二、驳回原告侯国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8元,由原告侯国喜负担47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0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侯国喜在被告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为冀B×××××号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此事故造成原告侯国喜车辆更换配件费90349元、评估费2800元、清障费500元的事实有公估报告及相应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上述损失合计92500元,被告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应当理赔。因冀B×××××号车辆未进行修理,故原告侯国喜主张的车辆维修工时费41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渤海财险唐某支公司辩称车损价格过高、公估费不予承担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侯国喜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2500元。
二、驳回原告侯国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8元,由原告侯国喜负担47元,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061元。

审判长:郑赵靖

书记员: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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