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国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虎,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会磊,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巨鹿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石某某冀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某某市新华区新华路91号金亿城商务大夏1707室。
负责人:林淑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130100000092875。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浩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新华支公司。
地址:石某某市新华路288号。
负责人:杜秋成。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赵鹏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侯国君与被告李某某、石某某冀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侯国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国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国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国君承担。
审 判 长 苏翔宇 人民陪审员 刘建勋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
法官助理张秋 书记员朱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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