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邓同安
原告: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邓同安。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邓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柏松
书记员: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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