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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奶款人民币876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纪某系朋友关系。纪某一直从事奶制品制作,我于2009年向纪某供应牛奶,期间纪某所欠我的奶款,经我多次催要,纪某一直没有给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纪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从来没有购买过原告的牛奶,原告系虚假诉讼,我保留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的权利。原告应对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侯某主张纪某收购其牛奶并拖欠其奶款,无证据证实,纪某不予认可。
原告侯某与被告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被告纪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侯某主张纪某收购其牛奶,纪某予以否认,且侯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其与纪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对侯某的主张不予支持。侯某提供的龚焱证人证言复印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侯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的25元,由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董定强

书记员:田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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