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其
郭学平(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
白某军
岳学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郝转转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侯某其。
委托代理人郭学平,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军。
被告岳学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
负责人穆惠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转转。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其与被告白某军、岳学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其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侯某其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侯某其负担。
审判长:李继英
书记员:刘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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