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树红,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桦南镇新兴路39号。法定代表人:辛月和,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巾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桦南县环保局干部,住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立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桦南县建设局干部(已退休),住桦南县。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桦南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隆公司)、杨巾力、吴立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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