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定代理人: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侯某某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廷,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父。被告:南宫市南街小学住所地:南宫市木厂街。负责人:宋坤刚,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清,该学校副校长。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南宫市南街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南宫市南街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侯某某担负。
书记员:张 通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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