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道文,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琳
书记员:夏梦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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