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代理人籍志国,河北世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恒坤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孙莉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宇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经查,原告为被告公司职工。2014年12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中摔伤,2016年7月28日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2016)第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工伤待遇申报结算。2017年2月23日工伤保险部门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552.92元拨付给被告秦某某恒坤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552.92元。
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恒坤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籍志国,被告秦某某恒坤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侯宇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具体内容不宜公开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燕峰
书记员:高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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