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潘某某
潘家行
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张美华(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李鉴伟
原告侯某某。
原告潘某某。
原告潘家行。
法定代理人侯某某。
法定代理人潘某某。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魏玉和、张美华,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洪斌,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05403481-2。
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17层。
委托代理人李鉴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潘某某、潘家行诉被告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潘某某、潘家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潘某某、潘家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新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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