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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侯某某、张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秦红霞
侯新辉
侯某某
张某某
史占伟(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红霞。
委托代理人侯新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
被告侯某某,农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张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风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侯新辉、秦红霞和被告侯某某、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良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近邻,应该正确处理好关系。原被告居住前后近邻,二被告在原告房屋东侧挖沟应该注意到对方的建筑和财产的安全,现在将到雨季,二被告挖沟显然已对原告房屋安全造成了妨害,二被告认为是自己的宅基地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被告陈述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原被告不能达成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三)项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侯某某、张某某填平在原告侯某某东墙外紧贴东墙所挖的沟,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其他诉争。
案件受理费105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近邻,应该正确处理好关系。原被告居住前后近邻,二被告在原告房屋东侧挖沟应该注意到对方的建筑和财产的安全,现在将到雨季,二被告挖沟显然已对原告房屋安全造成了妨害,二被告认为是自己的宅基地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被告陈述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原被告不能达成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三)项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侯某某、张某某填平在原告侯某某东墙外紧贴东墙所挖的沟,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其他诉争。
案件受理费105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5元。

审判长:王风瑞

书记员:秦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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