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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原告侯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军戍,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镇海东街116号。
代表人高海深。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4年3月27日以证据不足、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洪艳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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